学术动态
2024年11月24日,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胡静教授做客北林法学讲堂,为师生讲授《环境法哲学原理探究——环境法是什么?》。北京林业大学生态文明研究院副院长、生态法研究中心主任、人文学院教授杨朝霞主持此次讲座,法学系教师和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以及来自北京化工大学、中国地质大学等高校的研究生近50人共同参加了此次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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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内容
胡静教授分别从调整客体、调整行为、主体地位、基本特征等角度,对“环境法是什么”的哲学问题进行了拨茧抽丝的剖析和深入浅出的回答,全程妙语连珠,精彩纷呈。
讲座伊始,胡静教授从“公地悲剧”切入话题,指出法学不是发明而是发现、不是创设而是找寻规律,理解和解读法律首要必须明晰制度背后的逻辑。 对于环境法是什么的问题,胡静教授首先从调整客体角度出发,指出环境法是客体保护法,归结于对环境的用途管制,环境法应是对环境的用途分配之法,第一次分配是对物行为,第二次分配是对人行为;作为客体保护法,“环境法不直接保护环境,而是分配保护环境的责任”(李启家语),由权利人保护环境客体存在“苟且”的可能,交由行政机关保护环境客体更具合理性;从保护目的看,法律主要解决合法性问题,环境法作为一种制度工具,应在立法目的上作中性表述,即环境法应是合理利用环境之法,环境权只可作为原理性权利而非具体性权利、手段性权利;从“保护优先”的提法看,不应将其提升到原则的高度,否则意味着任何时空任何场合都要坚持环保优先,可能导致环保极端主义,环境法应是多种利益的协调之法。 从调整行为角度出发,在环境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问题上,胡静教授指出体现部门法差异的不是权利形态而是权利保护的手段和途径,证明环境权是与人身权、财产权并列的权利形态对于论证环境法部门法的地位未必恰当。法律体系可分解为工具导向型法律部门和问题导向型法律部门,二者呈现经线和纬线的关系。工具导向型部门法不排除任何目的,目的导向(问题导向)型部门法不排除任何工具。民法和行政法属于工具导向型法律部门,环境法和经济法属于问题导向型法律部门。环境法的主战场是环境行政,一般行政法应着眼合法性,关注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部门行政法则应着眼合目的性,关注制度工具能否实现行政目标,故环境法典相关部分的展开应按照制度工具进行。 从主体地位角度出发,对于可否根据调整利益的不同在私法、公法的基础上增设社会法第三法域以及是否应将环境法归于社会法法域的问题,胡静教授指出所谓的社会法是对社会弱势群体实施倾斜保护的法律,关注和强调这一点有利于对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等作出有利于原告的制度安排,从而减轻弱势方的举证责任。不过,社会法第三法域理论的局限性也显而易见:一是仅将个人之间的关系纳入审视而剖析了私法的不足,却在认识论上忽视了行政机关和个人之间的关系并分析公法的不足,论证尚未完成,社会法作为第三法域难以成立;二是将社会法作为客体保护法却在研究上忽视了客体本身的属性,导致说服力不够,因此不宜将环境法归于社会法的范畴。 最后从环境法基本特征角度出发,胡静教授指出基于传统观点归纳的社会公益性特征,环境法是维护社会公平之法,环境正义是环境法最核心的正当性依据,但实际上与传统部门法最根本的不同在于,环境法对行为的价值判断或者合法性判断必须放在具体的自然环境条件下,可具体的自然环境条件是时间和空间的函数,故“时空性”才是环境法的核心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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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谈环节
与谈环节,法学系系主任李兴宇副教授、刘猛副教授、法学系副系主任张弓长老师、法学系副系主任雷雨薇老师、王晓淑老师、林禹秋博士后、李美霖同学和杨朝霞教授等师生结合自身研究以及讲座心得,就数据法是否属于领域法、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正当性依据、风险防控的合理限度、环境侵权诉讼和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顺位、“环境行为”是否具有类似民事行为、行政行为的法学意义、环境司法能动主义的发展趋势及未来走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环境法向何处去、碳排放权能否成为一项权利、气候变化应对法是否属于环境法等问题,同胡静教授进行了深入交流,胡静教授耐心解答了大家的困惑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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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和拓展
讲座最后,杨朝霞教授从多个方面对讲座进行了总结和拓展。一方面,他指出,胡静教授回归常识,以最基础的多元化独特视角,对“环境法是什么”这一复杂议题展开了全面深入的剖析,内容丰富详实,批判排山倒海,见解精辟独到,逻辑鞭辟入里,演讲言简意赅,金句应接不暇,展现了敏锐的洞察能力、深厚的学术功底和扎实的文化底蕴,特别是他反复强调的回归逻辑起点的方法论极具启发意义。另一方面,他也就公法义务论无法否定环境权的必要性、环境权可以作为手段型权利、美国的执法性诉讼理论无法解释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正当性、监督权难以为环境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正当性背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在逻辑、保护优先原则(“宁要绿水青山不要金山银山”)的适用范围、环境法的合成型领域性部门法地位、环境法与社会法的不同之处、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对环境法典编纂的意义、环境法特征的层次性、加强环境法学基础研究等问题,同胡静教授进行了对话和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