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学生量化考评方案
发布时间:2009-09-22

第一部分 前言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切实推进素质教育,充分调动广大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引导学生全面发展,促进学生综合素质提高,依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关于在评优表彰工作中进行综合素质测评的通知》(北林学发[2003]52号)等相关文件,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学生量化考评方案。量化考评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部分  量化考评办法

一、     思想品德

(一)      作为当代大学生,应做到:

1.     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

2.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3.     学习态度端正,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专心听讲,勤于思考。

4.     关心集体、热心助人,积极参加校、院和班级的各项集体活动。

5.     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二)      记实分

第一条      参加党、团校学习,顺利结业加1分(党校竞赛属党的实践活动,包含在结业范围内,获奖不另外加分)。

第二条      参加政治学习、党团组织生活有心得在院级以上刊物发表者:院级加0.5分,校级以上(含校级)加1分,同一篇文章不重复加分,本项加分上限为2分。

第三条      参加无偿献血200cc每人次加2分,400cc或成份献血每人次加4分,此项不累计加分,取最高分计。参加公益活动或担任志愿者半年以上者(含半年)加2分(需证明材料)。

第四条      获得文明宿舍称号,宿舍成员每人每次各加1分,本项加分上限为10分。(以学校宿教科检查评比

            为准)

第五条      被评为优秀团日活动的班级,参与该团日活动的班级成员每人次加0.5分,本项加分上限为1分。

第六条                     拾金不昧加1分;见义勇为加2分。本项加分上限为2分。(需有证明材料)

第七条                     参加学院团委下设学生组织及社团所组织的活动每人次加0.2分(证明材料以学院二课堂认证为准,获奖的不累计加分),本项加分上限为2分。

第八条                     参加校级(及以上)运动会或大型体育活动(如越野赛、马拉松等),第一名加3分,第二名至第

四名加1.5分,第五名至第八名加1分;参加院运动会,第一名加2分,第二名至第四名加1分,第五名至第八名加0.5分,集体项目获奖,个人加1//项。本项加分上限为3分。参加运动会或大型体育活动未获奖的,按照第二十条加分规则计。

第九条      记实扣分项目

1)受留校察看处分每人次扣6分,受记过处分每人次扣5分,受严重警告处分每人次扣4分,受警告处分者每人次扣3分,受校通报批评者每人次扣2分,受院通报批评者每人次扣1分。

2)每学年宿舍卫生检查,宿舍评分不及格,其成员每人次扣1分。(以宿教科检查为准)。

3)未履行请假手续,夜不归宿的扣2//次。(以学生工作部门抽查为主)。

4)学期初未按时返校报到并且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扣1//次。

二、     实践能力

(一)      学院鼓励学生发表独立的见解,鼓励学生办自己的学习刊物,鼓励学生发表论文论著,鼓励学生勇于实践、大胆创新。学生应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大一、大二年级每学年至少参加一次社会实践活动),积极参与各项科技创新活动。

(二)      记实分

第十条      利用假期进行社会实践,实践论文在校级社会实践评比中获一、二、三等奖分别加321分;在院级评比中获一、二、三等奖分别加21.51分。被评为校级社会实践优秀个人加3分,院级加2分。同一项目获奖取最高分计。

第十一条    参加知识竞赛、学科竞赛、文学创作、演讲、辩论、艺术设计等方面的比赛,市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421分;校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21.51分;院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1.510.5分。本项加分上限为8分。

第十二条    参加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创业设计竞赛获一等奖加15/次,二等奖加12/次,三等奖加10/次。           

参加 “挑战杯”首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创业设计竞赛获一等奖加10/次,二等奖加8/次,三等奖6/次。

参加学校“梁希杯”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创业设计竞赛获一等奖加8/次,二等奖加6/次,三等奖4/次。

参加学院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获特等奖加8分,第一作者一等奖加6/次,二等奖加4/次,三等奖2/次,优秀奖1/次,非第一作者分别加4/次,2/次,1/次。参加竞赛的作品如同时发表,取最高分计。

本项加分上限为15分。(以上内容同一作品获奖取最高奖项;同一作品于不同年度获奖并于上一年度评优中已加分,当年度加分取第一次与第二次的差分)。   

第十三条    学生干部附加分:凡担任校、院学生会正、副主席,社联正、副主席,班长,党、团支部书记的学生干部,根据工作态度和成绩,每年可加6分;凡担任校、院学生会正、副部长,社联正、副部长,社团负责人,党、团组织支委,班委,其它学生组织负责人,根据工作态度和成绩,每人次加5分;凡担任党团校辅导员、其它学生组织干事等,根据工作态度和成绩,每人次加4分。

           1)担任学生干部多个职位,以最高分计,不累计加分。

           2)学院外部门、组织、社团学生干部需由校团委或相关部门开具有效证明。

           3)所有学生干部加分以任职时限为准,如任职半年加分减半。

第十四条    班长或支书不按时参加班长支书会,且没有班级其它干部代替参加,班长,支书扣1/次。

第十五条    其他创新类

自主开展创新类实践活动,有量化委员会裁定是否加分,本项加分上限为1分。

三、     学习与学术研究能力

第十六条    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一次性通过四级考试加1分;通过六级考试加1分。

第十七条    发表学术论文,所有论文加分应有出版刊物(出版时间为评优学年内),不同论文按篇数累计加分,一学年加分上限篇数为5篇,加分上限为20分;被转载的论文按转载最高级刊物计分。刊物级别由学院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认定。

国家权威期刊8 ;国家核心期刊4分;公开发行的非核心学术刊物3分;被录入学术论文集2分;校级学术刊物1分;院级论文集0.5分。

第十八条    顺利完成辅修课程,结业加1分。

第十九条    自主开展与学习相关的活动,由量化委员会裁定是否加分,此项加分不超过1分。

第二十条    获取各类技能证书,每种证书加1分,此项加分上限为2分。(英语四、六级加分见第十六条,不在此项加分)

第二十一条  无故旷课者8学时以下,一经发现,每次扣2分,8学时以上按第九条之规定处以扣分。迟到、早退每次扣1分。事假需按一定的程序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计。学院对于旷课、迟到、早退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并以抽查结果及任课教师的统计为依据予以扣分。

四、     文学艺术素质

(一)      全面提高综合素质,学生应重视科学知识、人文素养及审美鉴赏能力的提高,有较好的语言、文字、形体等表达能力。积极参加各类文化教育、文化交流、文化讲座等活动,积极参加各种文学艺术类活动、比赛。

(二)      记实分

第二十二条  参加各种校、院级组织的文学艺术活动、比赛每人次0.5分,以二课堂认证为准(获奖加分者此款不得加分),此项加分上限为2分。

第二十三条  参加校级(及以上)文艺比赛,第一名加3分,第二名至第四名加2分,第五名至第八名加1.5分;参加院级文艺比赛,第一名加2分,第二名至第四名加1.5分,第五名至第八名加1分。(累计加分最高不超过10分)。

注:以上个人考核项目,主要由班级进行考核统计,要求班长和团支书必须带领班委会和团支部做好此项工作,如实地统计各项材料。一经发现有包庇和作假行为,视情节严重扣除其量化分3/次,5 /次,10 /次,如情节恶劣者将参照学生管理规定进行相关处理。对于出现虚假或错误信息的同学,视情节严重扣除其个人量化分3/次,5 /次,10 /次。

第三部分 量化的方法和程序

第二十四条  学生量化考评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的第二周开始,第五周完成。通过学生申请、班级评优小组、学院审核等程序确定学生的量化考评成绩。

第二十五条  学生量化考评结果由学院二课堂素质教育中心负责审核,对违反本条例和不符合实际的测评,学院有权进行适当调整,或退回重新进行测评。

第二十六条  学生干部作为活动组织者参与活动,不予加分。

第二十七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按以下公式计算: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总分=学积分×90%+量化考评总分×10%

第四部分 测评的适用范围及办法

第二十八条  适用于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

1     参评条件、获奖比例、奖励金额,详见《北京林业大学学生奖学金评定及管理条例》(2006年版)。

    2     学院评定资格按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先后确定获奖人员。

第二十九条  适用于“三好学生”评定,评定方法详见《北京林业大学“三好学生”评定办法》。

第三十条    适用于“优秀学生干部”评定,学院评定资格为学积分为75分以上,综合素质排名位于年级前50%内,评定方法详见《北京林业大学“优秀学生干部”评定办法》。

第三十一条  适用于“优秀毕业生”评定,两次以上被评为三好学生(或被评为一次三好学生、一次优秀学生干部)并且四年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在班级前3, 0%的学生,可获得优秀毕业生的评选资格,由班级民主推荐产生优秀毕业生。

第三十二条  综合素质测评排名,作为党员发展的参考因素。

第三十三条  综合素质测评排名作为就业推荐的依据。

第五部分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具有本学校学籍的全日制在册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适用本方案。

第三十五条  本方案自200911日起开始实施,由人文社会科学学院二课堂素质教育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所有综合素质纪实加分项目必须在评奖年度内(即上一年九月一日到本年九月一日之间)视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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